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9》月《15》日(法令適用日期:104年11月24日)。 |
2 |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建築物在拆除前,對於不願參與之都更合法建築物(亦含無產權範圍),起造人應能與不同意戶充分溝通協調,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或循「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18條程序辦理後,始得拆除。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2》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1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2 | 建築地點:士林區福志里。 |
13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4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5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8年8月13日府都新字第10830071403號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110年8月3日府都新字第11060091443號號函核備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6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洽辦變更事宜。 |
17 | 自103年1月1日起,工程總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市有新建建築物應實施綠屋頂設計,屋頂綠化面積為:412.56平方公尺。 |
18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94.55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9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2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23 | 實設空地《497.23》平方公尺。 |
2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6 | 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列管範圍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8 | 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 |
29 |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地點:中山北路五段698巷10弄尾段部分;廢巷面積:8.41。 |
30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31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32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33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6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9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1792.0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0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41 | 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
42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43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44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111年1月22日(111)省土技字第0499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冠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冠銘》結構技師。 |
46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4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50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51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52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53 | 108年8月13日府都新字第10830071403號函,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一)因本案申請Δ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臺幣45,505,653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有關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及捐贈計畫道路用地,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開闢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相關事宜。
(三)有關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規劃種植喬木,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辦妥認養相關事宜。
(四)有關財務計畫提列地質改良費、制震設備費特殊因素費用,請實施者確實依提列工程項目施作。 |
54 | 本案因檢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未標示完全,經起造人與設計人切結因建築規劃與地界距離超過1.5m絕無越界建築之虞,應於放樣勘驗前重新檢附複丈成果圖。 |
5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塏固工程有限公司》,技師:《李春權》大地技師。 |
56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5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268.42》平方公尺(含有產權2268.42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0平方公尺),共《17》戶。拆除門牌:《中山北路五段698巷10弄13號、中山北路五段698巷10弄2號、中山北路五段698巷10弄4號、中山北路五段698巷10弄6號1樓、中山北路五段698巷10弄8號、中山北路五段698巷10弄10號、中山北路五段698巷10弄12號、中山北路五段688號、中山北路五段694號、中山北路五段690號、中山北路五段692號(建號30348)(一樓、騎樓)、中山北路五段692號(建號30349)(二樓)、中山北路五段692號(建號30350)(三樓)、中山北路五段692號、中山北路五段696號1樓、中山北路五段696號2樓、中山北路五段696號3樓、中山北五段686號等17筆地址門牌》由謝佑祥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5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