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01》月《08》日。(法令適用日期 : 110年01月08日) |
2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4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5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6 | 本案辦理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設備變更,應於(申報開工前)(變更之樓層申報施工勘驗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8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依本市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0年5月26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03017222》號函,於110年05月24日同意核定,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 |
9 | 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 |
10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1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2 | 建築地點:北投區泉源里。 |
13 | 農業設施倘未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14 | 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建築物,核發使用執照時應通知農業主管建築機關會審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興建,經確認符合者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
1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7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9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20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21 | 1. 依《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03001256》號函,本案範圍內無達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2條第13款規定之樹木,無涉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事宜。
2. 依《北市消預字第1103006849》號函,本案未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要件。
3. 依《北市消救字第1103017639》號函,本案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活動空間依相關規定辦理。
4. 依《北市環綜字第1093079779》號函,本案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範對象,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依《礦局航一字第11000051020》號函,本案非屬礦區(場) 或地下礦坑分部地區或礦業保留區範圍。 |
22 | 實設空地《2315.69》平方公尺。 |
23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24 | 結構專業技師:《陽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丁春生》技師。 |
25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智全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智誠》技師。 |
2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德克皇工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賴世屏》技師。 |
27 | 現況測量專業技師:《大眾測繪有限公司》,技師:《劉慶輝》現況測量技師。 |
28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