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1》月《10》日(法令適用日期:104年10月02日)。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5653.69》平方公尺(含有產權4998.39方公尺,無產權部分655.3平方公尺),共《60》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0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2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4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6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8弄2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8弄4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8弄6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8弄8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8弄12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8弄14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8弄16號1-5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136巷18弄18號1-5樓》由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072建字第0253號,原使用執照:073使字第0665號。 |
5 | 申請拆除建物為海砂屋。 |
6 |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建築物在拆除前,對於不願參與之都更合法建築物(亦含無產權範圍),起造人應能與不同意戶充分溝通協調,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或循「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18條程序辦理後,始得拆除。 |
7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8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10 | 昇降機《2》部。 |
11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樂康里。 |
13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5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6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7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8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10年01月12日府都新字第10970230553號號函核備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9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8年05月15日府都新字第10830073683號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20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洽辦變更事宜。 |
21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22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23 | 實設空地《781.64》平方公尺。 |
24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29.45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2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9 | 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列管範圍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截角部分(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30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31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32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23.26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0.2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33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7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4466.42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8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39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40 | 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5年2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470841400號函核准原建築容積,地上層樓地板面積為3907.72平方公尺,地下層容積樓地板面積為0平方公尺,原建築容積合計為3907.72平方公尺。 |
4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8年7月4日(108)省土技字第3517號函及社團法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10年1月26日(110)省土技字第577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2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43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4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5 | 結構專業技師:《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蔡欣晏》結構工程技師。 |
4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8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9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50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51 | 依臺北市政府108年5月15日府都新字第10830073683號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准予核定實施,依說明四、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臺幣24,410,024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
52 | 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月12日府都新字第10970230553號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准予核定實施,依說明十二、本案採「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建物拆除事宜,副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依通案處理方式於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之注意事項附表加註列管。另本案屬於「都市更新168專案」,請併同協助辦理後續作業。 |
53 | 臨康樂街136巷18弄側公共路燈遷移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
5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衍竹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林衍竹》大地工程技師。 |
55 |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使用。 |
56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7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