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10》月《22》日(法令適用以都審核定日期:110 年09 月 14 日)。 |
2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3 | 已領得拆除執照:110拆字第0043號拆除執照。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8 | 昇降機《7》部。 |
9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0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湖元里。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5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6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09年14日》北市都三字第《府都設字第1103061807號》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7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 110 年 5 月 31 日北市府字第府都綜字第1103029343號函核備自本市士林區陽明一小段516、516-1、519、520、520-1、523、525等地號移入容積共234.44 平方公尺。 |
18 | 本案係容積移轉移出基地,經本府null北市府字第府都綜字第1103029343號函核備移出容積共234.44 平方公尺,移轉至本市 區 段 小段 等地號之接受基地。 |
19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1437.42 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 738.49 平方公尺。 |
20 |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21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73.25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56.68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723.09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22 | 本案起造人應繳納綠建築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7,035,873元,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23 | 實設空地《1957.38》平方公尺。 |
24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25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2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8 | 認養事項: 人行道認養 ,經本府110年 06 月 02 日 北市工新管字第1103054597 號函提列認養,並依前開規定內容列管辦理。 |
29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3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3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32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33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7.76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36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7 | 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 |
38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39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40 | 位於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應於使用執照內註記建築物用途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登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且應納入共用部分不得改為約定專用或變更設置目的及使用方法,並請管理委員會實質管理。 |
41 |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42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43 | 起造人切結:「確實作《一般服務業(汽車保養所) 、修理服務業(汽車修理廠)、策略性產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並應於廣告銷售時,於樣品屋、銷售傳單之明顯處加註或相關傳播媒體(如廣播或電視廣告等)加強說明建案之土地使用分區,且不得作住宅使用。 |
44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45 | 結構專業技師:《承錨結構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莊國榮》結構工程技師。 |
4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7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4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110)審字第916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9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5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5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2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53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54 | 依臺北市政府110.09.14府都設字第1103061807號函本案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決議核定加註說明:二、(一) 本案自建築線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二)本基地位屬「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晝案」之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屬「科技工業區C區」,本案建築物全棟申請用途含「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十四)汽車保養所及洗車」及「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一)汽車修理廠」及「(策略性產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四)產品展示、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後續不得作為住宅及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註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三)本案地上一層至五層「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十四)汽車保養所及洗車」及「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一)汽車修理廠」及「(策略性產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四)產品展示、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使用空間樓高5.85~6.2公尺不得違規使用,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起造人應無條件接受拆除。(四)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5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土木工程技師。 |
56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盈泰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許志雄》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57 | 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1》幢。 |
5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