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01》月《18》日(法令適用日期:110年01月18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3 | 申請人應依消防法規定,放樣勘驗前應逕向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備查作業。 |
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6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7 | 本案屬5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住宅(公寓),依本府消防局107年7月25日北市消預字第1076021960號函,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警報器經本府消防局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9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0 | 引用(基地內)108變使字第0171號變更使用執照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全卷影本,由設計人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
1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2 | 建築地點:文山區興安里。 |
1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15 | 本案消防設備安全審查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北市消預字第1103004974號函: 二、經查旨揭建築物用途為住宅,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另旨皆建築物於請領使用執照時,請臺端依現場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情形填報「臺北市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提報表」後,逕送本市建築管理處工程處及本局備查。 |
16 | 本案礦區範圍依經濟部礦務局中華民國110年01月21日礦局行一字第11000005760號函: 有關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二小段269地號建築設計基地範圍,依所附查詢範圍之TWD97二度分帶坐標值,套繪於本局現有礦區圖結果,目前非位屬礦區(場)或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或礦業保留區範圍。 |
17 | 實設空地《171.67》平方公尺。 |
18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19 | 結構專業技師:《國興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劉國欽》結構技師。 |
20 | 電機專業技師:《坤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蔡坤河》電機技師。 |
21 | 本案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辦理,依設計建築師簽證之工程進度已達100%。有關擅自建造乙節,業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 |
22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3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