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9》年《3》月《6》日(法令適用日期: 109年 3月 6日),因畸零地自治條例規定併入本市士林區天母段一小段199地號土地(法令適用日期: 109年 8月 24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2》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1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2 | 建築地點:士林區天壽里。 |
1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9年08月05日府都綜字第1093075526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4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109年07月17日府都設字第1093063980號函核備自本市 松山區 西松段 一小段 694等地號移入容積共1502平方公尺。 |
15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325.06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197.2平方公尺。 |
16 |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_銀_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17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8 | 本案起造人應分二期繳納綠建築保證金,第一期於領得建造執照前繳納保證金一半之金額為新臺幣3719014元,第二期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19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20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2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3 | 實設空地《827.36》平方公尺。 |
2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7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3.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8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9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0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1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593.21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32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09年09月03日109工震字第412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一、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109年07月17日府都設字第1093063980號函核備自本 市松山區西松段一小段694號等地號移入容積共1502平方公尺。。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109年8月31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97016149號,臺北市大同區 延平段二小段848-10、851、852、852-1及852-2地號等5筆土地(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 一段233號)(第2次移出),送出基地為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二小段848-10、851、 852、852-1及852-2地號等5筆土地(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33號),本次擬申請移 出容積量為265.51平方公尺。接受基地為本市士林區天母段一小段103-4、199及459地 號等3筆土地,其中103-4及199地號土地屬非指定接受區,另459地號土地屬指定接收 區(整體開發地區),可接受容積量不得超過接受基地法定容積量之30及40%;本次擬 申請移入容積量為215.09平方公尺,累計擬移入大稻埕容積共301.68平方公尺,共佔 接受基地法定容積9.6%。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109年8月31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97016070號,臺北市大同區 延平段二小段848-10、851、852、852-1及852-2地號等5筆土地(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 一段233號)(第2次移出),送出基地為本市大同區大同區延平段二小段907、908、 908-1及908-2地號等4筆土地(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56號),本次擬申請移出容 積量為△V1建築物維護成本新臺幣16,438,378元整,折算可移出容積為124.73平方公 尺。接受基地為本市士林區天母段一小段103-4、199及459地號等3筆土地,其中103- 4及199地號地屬非指定接受區、459地號土地屬指定接受區整體開發地區,可接受容積 量不得超過接受基地法定容積量之30%及40%;本次擬申請移入容積量為86.59平方公 尺,累計擬移入大稻埕容積共86.59平方公尺,共佔接受基地法定容積2.76%。 四、本案容移許可函應於放樣勘驗前取得。 |
36 | 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工程技師。 |
3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高玉錠》大地工程技師。 |
38 | 電機專業技師:《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技師:《莊恩智》機電空調技師。 |
39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40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預壘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