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9》年《06》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109 年 06 月19 日)。 |
2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6 | 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上開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放樣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 |
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0 | 本案於109年7月30日辦理「台北市政府新建大型公有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諮詢方案」審查,決議本案原則通過,請設計單位依委員指導事項及書面審查意見修正,須在放樣勘驗前提送修正報告書予業務科室辦理後續事宜。 |
11 | 建築地點:文山區樟林里。 |
12 | 實設空地《14070.6》平方公尺。 |
13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14 | 結構專業技師:《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朱龍華》土木工程技師。 |
1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工程技師。 |
16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構造,基礎形式:筏基,擋土形式:無。 |
17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1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