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8》年《6》月《3》日(法令適用日期:108年6月3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3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4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7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文山區實踐段一小段264-1、265-1地號等2筆),仍請儘速取得。 |
8 | 引用(鄰地、基地內)73使字第1459號使用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全卷影本,由設計人、結構專業技師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
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0 | 本案屬違建補照案,依95年2月15日北市教工字第09530642900號函,退縮3.6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暫免退縮,未來應配合新、改建工程逐步留設。 |
11 | 建築地點:文山區樟林里。 |
12 | 實設空地《14641.92》平方公尺。 |
13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14 | 結構專業技師:《王東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王東榮》結構技師。 |
1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土木技師。 |
16 | 本案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辦理,依設計建築師簽證之工程進度已達100%。有關擅自建造乙節,業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 |
17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18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