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8》年《11》月《5》日(法令適用日期: 106年10月11日)。 |
2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8拆字第0023號拆除執照。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昇降機《3》部。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8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1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2 | 建築地點:文山區萬和里。 |
13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8年10月31日府都新字第10830203493號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4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8年10月31日府都新字第10830203493號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5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洽辦變更事宜。 |
16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7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8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94.98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49.79平方公尺。 |
19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49.79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2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3 | 實設空地《1170.55》平方公尺。 |
2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6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八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7 | ( 法定適用日期為99年12月16日以前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28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9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30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1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2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835.83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36 | 依據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請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資訊及銷售時間等資訊。 |
37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8年11月11日北土技字第1080002553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8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2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3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5 | 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育銘》結構工程技師。 |
46 | 依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1日府都新字第10830203493號函所示, (1)核定更新獎勵建築容積額度合計2,025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之44.86%) (2)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臺幣33,486,911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3)有關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及捐贈計畫道路用地,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闢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相關事宜,並於使用執照取得前,完成捐贈及開闢道路作業相關規定。(4)本案認養溪州街公有人行道,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妥認養相關事宜(5)本案屬於「都市更新168專案」,請協助辦理建造執照作業。(6)本案採部份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建物拆除事宜,請依通案處理方式於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之注意事項附表加註列管(7)同意本案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範圍內溪州街61巷及溪州街35巷現有巷道廢巷事宜,免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8)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4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3條、第30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9)實施者應確實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核定事項及承諾、約定及108年7月29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384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其餘涉及建管法令部分,仍請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如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
47 | 基地東側之8m溪洲街23巷未開闢計畫道路,其開闢範圍內之路燈待計畫道路開闢時依相關規定一併辦理遷移,並於竣工前完成相關程序。 |
4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塏固工程有限公司》,技師:《董憲宗》大地工程技師。 |
49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0 | 本案基地屬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51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