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7》年《5》月《29》日(法令適用日期:107年5月29日)。 |
2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3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5 | 昇降機《0》部。 |
6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2 | 建築地點:士林區芝山里。 |
1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6 | 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用戶排水設備位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
17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北市工地審字第10760105651》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 |
18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9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0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1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2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3 | 實設空地《1243.3》平方公尺。 |
24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5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7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28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29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30 | 本基地申請地號芝蘭段四小段768,622-3地號等2筆,依[台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件要點]第2點第5項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初始坐落地號縱經分割或合併,不論地籍異動或申請案件時間,均應納入檢討原有合法建築物初始坐落地號土地範圍,並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予以套繪列管,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
31 | 依107年6月27日原有合法房屋整建會勘記錄單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查管理科意見-- 1.為維護坡地安全,依據本府工務局90年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003100號函示,人工邊坡請委由專業技師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建築執照注意事向加註,請領使照圖說一併標示,於建物產權移交時列入交代。 2.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71條規定「擋土牆不得作為建築物外牆使用,但經建築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擋土牆與建築物外牆如有共構之設計,請審慎評估並依前開規定辦理。 3.施工流程部份建議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以規劃於二樓樓板勘驗前施作完成為原則。 4.為加強維護管理,滯洪沉砂池請規劃告示牌,型式材質以不易移除為原則,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使用執照注意事項加註。 |
32 | 依107年6月27日原有合法房屋整建會勘記錄單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意見--本案如屬「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山坡地範圍,方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核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並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發建築執照時,通知本處並提供相關文件,俾利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核處。 |
33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4 | 結構專業技師:《建巨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楊富勝》土木工程技師。 |
35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真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王春煌》土木工程技師。 |
3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峰》應用地質技師。 |
37 | 其他專業技師:《瑞川測量》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廖德宗》測量技師。 |
38 | 原領《106》建字第《0145》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