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6》年《12》月《07》日(法令適用日期:106年12月07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昇降機《3》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7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1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185.78 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 93.66 平方公尺。 |
12 | 建築地點:信義區惠安里。 |
13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6 | 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用戶排水設備位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
17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新建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 |
18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 605.49 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 71.59 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9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0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21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07年8月27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76009808》號函審查完成、108年5月6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83010220號》同意備查,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 |
22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3 | 實設空地《447.81》平方公尺。 |
24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7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8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9 | 第《貳》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94.7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1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2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3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36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37 | 依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照協審單位)與會各單位會勘記錄107年09月21日107B2-38號函:六、與會各單位建議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查管理科謝宜芸第(5)點為加強維護管理,滯洪沉砂池請規劃告示牌,型式及材質以不易移除為原則,後續維護管理責任納入使用執照列管。第(6)點:施工流程部分,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於二樓樓板勘驗前施作完成。 |
38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9 | 本案以符合CNS10594-B1337、CNS10595-B1338規範之客貨昇降機(車廂淨尺寸寬:125cm,長:240cm)作為機車昇降機之用。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交待「本案公寓大廈附設客貨昇降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須將機車熄火後再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內嚴禁煙火。」,案經起造人會同設計建築師簽證確認本案設施之人車使用安全無虞,若爾後有糾紛或不實,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依法負其責任。 |
40 | 結構專業技師:《黃耀文土木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黃耀文》土木工程技師。 |
41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衍竹大地技師事務所》:《林衍竹》大地工程技師。 |
4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衍竹大地技師事務所》:《林衍竹》大地工程技師。 |
43 | 測量技師:《瑞川測量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侯堉堅》測量技師。 |
44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