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7》年《10》月《17》日(法令適用日期:104 年4 月 8日)。 |
2 |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建築物在拆除前,對於不願參與之都更合法建築物(亦含無產權範圍),起造人應能與不同意戶充分溝通協調,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或循「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18條程序辦理後,始得拆除。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昇降機《2》部。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9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0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文山區興德里。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5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71004北市府 府都新字第10760035313號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6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7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8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32.83 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1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2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3 | 實設空地《667.39》平方公尺。 |
2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5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開闢範圍依107.10.4府都新字第10760035313號涵內都市更新單元協助開闢地號:興安段四小段122,219,220-1,220-6,221-1,217-1地號等6筆土地(面積519平方公尺),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6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27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8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9 |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地點:緊鄰興隆路三段304巷部分現有巷;廢止面積:100.24平方公尺,改道面積:30.13平方公尺。 |
30 | 基地內現有巷應於放樣勘驗前依核准圖說完成改道後始得廢止。 |
31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32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33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7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38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39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108年4月17日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北土技字第10800000668》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0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4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4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5 | 結構專業技師:《普丞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結構技師:《張耀鴻》結構技師。 |
46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7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8 | 一.依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府都新字第10760035313號「擬訂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122地號等2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核定函,須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事項: 1.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台幣15,879,691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2.有關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實施方式為協議合建部分採捐贈計畫道路用地,實施方式為權利變換部分採權利變換登記予新建工程處,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闢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或權利變換登記相關事宜。 3.本案屬「都市更新168專案」,請協助辦理建造執照作業。 4.本案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建物拆除事宜,請依通案處理方式於建造執照或拆除執造之注意事項附表加註列管。 5.同意本案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範圍內現有巷(興隆路三段304巷21弄)廢巷事宜,免依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 |
49 | 依 貴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05年2月3日北市工地企字第10530334600號函:經查台北市文山區興段四小段地號217-2、219-2、220-1、220-2、220-7、220-9、221、221-1、222、245、245-1、245-2、245-3、245-4、245-5、246、247、249、249-1、250、251、251-1、252、252-1、252-2等25筆土地非屬依「水土保持法」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前揭文山區興安段四小段地號122、217-1、219、220-6地號等4筆土地部分屬依同法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 |
50 | 依107年12月3日 貴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便箋: 1.依 貴處107年11月2日會辦審查表(建造執照收件號碼:107-7157)及社團法人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107年11月23日北水技公字第1071123464號函辦理。 2.本案基地鄰山坡地側排水系統,經本處委託社團法人臺北市水利技師公會檢核尚符排水需求(不含結構安全設計部分,此部分仍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檢還圖說已加蓋審查單位章之設計圖2份,另由本處抽存2份備供查考,請貴處併建照要求申請人按圖施工;另請要求申請人應就排水設施部分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及完工後之隱密部分影帶(牒)或照片送貴處併使照存檔備查,並於相關單位竣工會勘確認無誤後再行核發使用執照。 3.基地範圍內如查有圖面尚未標示之水路應予以保留並通知本處派員確認,不得任意變更或廢除;若因排水現況調查不實以致與排水現況不符,造成既有水路無法正常排水時,則原審查圖說視同無效,應重新申請。 4.本處僅針對所提送之基地鄰山坡地側之排水系統水理計算資料及設計圖說辦理協審事宜,至於排水設施所經過路線土地之取得及排水出口問題應由業主自行解決;現地實測高程,請承辦技師依都發局指示之水準點高程自行引測並簽證負責;另本案既屬鄰山坡地建築案件,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案址是否適合開發建築,仍請貴處審慎評估並參酌大地工程處意見辦理。 5.建築執造後續如有列管基地內排水改道或所臨計畫道路開闢等相關排水審查事宜,若涉及變更上述審查核定結果,應請申請人依規定檢附變更設計相關圖說資料並建照送貴處轉本處重新審核。 6.本案基地鄰山坡地之相關截流設施,請業主切結自行維護並納入後續產權移轉(切結書送貴處併建照附件列管存查)。 |
51 | 本案北側興安段四小段252-2地號部分面積30.13平方公尺,改道後無償保留供北側鄰地勞保局倉庫做車道長久通行使用,並註記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列入後續產權移轉。另本案起造人(都市更新實施者)無條件全額負擔費用及施作改道工程,改道範圍包含申請建照基地範圍內位於興安段四小段252-2地號上保留通行改道範圍及鄰地255及254地號上改道範圍,改道後入口寬度為7.8米、車道寬度為5米、車道坡度為1/10。 |
52 | 基地東側公共排水溝改道設計圖說於放樣勘驗前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竣工前完成公共排水溝。 |
5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工程技師:《陳建勝》大地工程技師。 |
54 | 其他專業技師:《允揚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傅志偉》大地工程技師。 |
55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6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8拆字第0009號拆除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