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7》年《11》月《5》日(法令適用日期:104 年9月 30日都更事業計畫書報核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昇降機《4》部。 |
7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1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61108》府都設字第《106386312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2 | 建築地點:北投區大同里。 |
13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71211》府都新字第《1076010750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4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5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6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108年2月1日府都綜字第1083002398號函核備自本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271-3地號(部分)等1筆土地移入容積共3580.3 平方公尺。 |
17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1153.3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8 |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19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203.93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13.02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323.76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20 | 本案起造人應分二期繳納綠建築保證金,第一期於領得建造執照前繳納保證金一半之金額為新臺幣12437192元,第二期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21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22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23 | 實設空地《1729.28》平方公尺。 |
2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9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30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31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32 | 本案建築基地鄰近已通車捷運高架路線旁,有關該路線段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隔音設施,已符合環保法規之『噪音管制法』及『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相關規定;為兼顧捷運沿線居民之生活品質,故請起造人於建物新建時,應自行考量捷運列車經過產生振動及噪音之既存事實,將噪音影響納入評估考量,並設置適當之隔音設備。 |
33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6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37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38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39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40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41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42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4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44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5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6 | 核發使用執照後,商業區依相關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不得引用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第15條規定設置欄柵式圍籬。 |
47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4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108年3月4日(108)北結師銘(十三)字第1080170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9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50 | 如欲申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12條規定辦理。 |
51 | 第《2及3》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86.03+151.47=437.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52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5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56 | 結構專業技師:《永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張敬昌》結構工程技師。 |
57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58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59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60 | 基地之建築線位於捷運禁建範圍,請申請人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確認禁建範圍內應無建物及街道家具等,且不得種植喬木類植物。 |
61 | 基地鄰近已營運之淡水線及新北投支線高架段,建築物之規劃設計時需考量此特定音源之影響,規畫適當之隔音設施。 |
62 | 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的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63 | 基地開工前應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害捷運設施事件,本局第一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提送之調查報告作為釐清相關責任之依據。 |
64 | 於基地放樣時,通知臺北捷運公司與本局第一區工程處本會測,並將施工計畫書依本局第一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 |
65 | 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本局第一區工程處,並副本通知臺北捷運公司及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 |
66 | 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第一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6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三力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徐瑋廷》大地工程技師。 |
68 | 依107年12月17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76049173號,有關基地臨大業路3段車道出入口,需遷移植栽及路燈,經審查,本建案請於取得建築執照後,依臺北市行道樹遷移辦法,填寫申請書,檢具相關資料向本處申請遷移植栽及路燈。 |
69 | 依106年11月8日府都設字第10638631200號函示內容,二、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待:(一)本案自建築線及地界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
70 | (二)容積移轉環境補償措施如下,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負維護管理之責:1、基地北側開放空間177.53平方公尺、基地南側豐年路一段以北開放空間263.18平方公尺、豐年路一段以南開放空間115.76平方公尺、頂蓋型開放空間98.98平方公尺,共計655.45平方公尺。2、頂蓋型開放空間下方之自行車停車空間應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
71 | (三)商業使用空間地面層樓高4.2公尺,不得違規使用,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起造人應無條件接受拆除。 |
72 | (四)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73 | 三、申請人切結後續配合施作豐年路一段西側基地、基地東側及南側與交通用地之銜接處留設完整之人行鋪面系統,以利鋪面銜接及人行使用,並承諾於領取使照前配合施作完成,後續請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辦理。 |
74 | 依107年12月11日府都新字第10760107503號函示內容,四、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一)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臺幣83,214,495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
75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76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7.拆字第0076號拆除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