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6》年《12》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107年 9 月 20 日)。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427.2》平方公尺(含有產權312.74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14.46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長安東路一段40號》由久太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1建字第0016號,原使用執照:61使字第1711號。 |
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6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7 | 昇降機《1》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1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7年11月20日》北市都設字第《府都設字第1076054930號》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2 | 建築地點:中山區正守里。 |
13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4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71.08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36.35平方公尺。 |
15 |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16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7 | 本案起造人應分二期繳納綠建築保證金,第一期於領得建造執照前繳納保證金一半之金額為新臺幣628255元,第二期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18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19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2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3 | 實設空地《198.89》平方公尺。 |
2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6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7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8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6.7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9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30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31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32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3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7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337.488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107)北結師銘(十三)字第1071062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9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40 | 如欲申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12條規定辦理。 |
4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2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3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4 | 依107年11月20日府都設字第1076054930號納入執照列管(1)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2)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45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6 | 本案為危老案件,發文日期:107年9月20日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0737377700號核定,申請獎勵容積項目為:第四條6%、第五條8%、第六條4%,綠建築第七條6%、第八條2%,無障礙環境設計4%,時程獎勵10%,合計共40%獎勵容積,並列管以下事項,並於公寓大廈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1)本案應繳納履約保證金費用為新台幣13120144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使用執照申請前繳納。(2)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貴公司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並將重建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47 | 結構專業技師:《王廷聖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王廷聖》結構技師。 |
4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磐工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郭晉榮》大地工程技師。 |
49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0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