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6》年《12》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03.47》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60.0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43.47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111臺北市士林區天山里中山北路七段190巷31號》由大隱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5 | 昇降機《1》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1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112.96 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 68.52 平方公尺。 |
12 | 建築地點:士林區天山里。 |
13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8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9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20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07年5月25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76001027》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 |
21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2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3 | 實設空地《589.83》平方公尺。 |
24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5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8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176.49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1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32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33 | 依據臺北市府工務局90年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003100號函示人工邊坡請委由專業技師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請領使照圖說一併標示,於建物產權移交時列入交代。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於水土保持設施滯洪沉砂池設置告示牌,形式及材料以不易移除為原則,其維護管理責任納入使用執照列管。 |
36 | 結構專業技師:《大隱建築師事務所》,技師:《李柏蒼》建築師。 |
37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薪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鄧鳳儀》水土保持技師。 |
3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土木工程技師。 |
39 | 其他專業技師:《林宥廷測量技師事務所》,技師:《林宥廷》測量技師。 |
40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