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6》年《6》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106年6月28日)。 |
2 | 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3 | 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3》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0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中正區文盛里。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5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6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61.68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82.73平方公尺。 |
17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82.73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0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2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3 | 實設空地《98.29》平方公尺。 |
24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25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6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基地開發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27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28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4.9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9 |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地點:羅斯福路三段210巷;廢巷面積:43.12㎡。 |
30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31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32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33 | 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條第4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7 | 屬空氣汙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 |
38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9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40 | 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3 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2使用,不涉及回饋。 |
4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8月10日北土技字第1060000121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2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43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5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7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48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49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50 | 1.依106年7月24日文化文資字第10630483400號函說明三、惟未來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時,若發現具古蹟、歷史建物、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建築物、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者,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35、57、7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2.依106年7月20日北市捷土字第10631643100號說明二、本局基於該建築物結構本身設計業經權責機構審核,確定穩定安全之前提,僅對該建照申請人所提資料內容,研判對捷運系統設施安全是否有影響,並提供所附審查意見,該建物本身結構設計是否穩定安全則不再本局審查範圍之內。惟日後該建築物之結構資料若有變更,仍請送會本局審查。 3.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29.45 m?,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待,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4.本公寓大廈附設客貨升降機昇降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須將機車熄火後再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內嚴禁煙火。 5.基地內現有巷道併案廢止,基地內RC排水溝移至緊鄰6M計畫道路建築線邊(即位於基地內)無償提供公眾排水並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51 | 結構專業技師:《王瑋傑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王瑋傑》結構技師。 |
5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吉林大地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賴尚賢》大地工程技師。 |
53 |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臨時使用。 |
54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