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3》年《11》月《20》日(法令適用日期:102年6月28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2》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8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1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2 | 建築地點: 文山區華興 里。 |
1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4年10月27日》府都設字第《104388803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4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4年12月8日府都新字第10431799502 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15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6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17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39.37立方公尺。 |
18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1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1 | 本案為「臺北好好看系列二」案件,於核准使用執照時應函知更新處辦理建物存記註銷事宜。 |
22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3 | 實設空地《794.26》平方公尺。 |
2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6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7 |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10301《281》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已併案切結:「於領得建造執照後並於申報開工前如擬合併地文山區華興段3小段378地號土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2.5》倍之價額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 |
28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9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0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1 |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32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3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7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38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39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0 | 依103年4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363556400號函說明第二條,旨揭畸零地合併使用案,本局依「建築法」第44、45、46條及「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7、8、9、11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調處會議,在考量土地合併使用之完整性,經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決議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2條第2款:「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同意申請地單獨建築,惟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後並於申報開工前,如擬合併地 |
41 | 378地號土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2.5倍價額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 |
42 | 依103年4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363556400號函說明第三條,申請地依前切結,其處理方式為申請地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後並於申報開工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擬合併地所有權人,並副知本局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如擬合併地願以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公決價額讓售時,應在擬合併地所有權人收執之翌日30日內表明,未在期限內表明者,視為無讓售意願;擬合併地如屬共有持分者,其表明意願時,應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要件。 |
43 | 依104年10月27日府都設字第10438880300號函說明第二條,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一)本案「臺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綠美化基地容積獎勵為236.47平方公尺,有關基地綠美化管理維護應持續至申報開工前,倘經考評程序認定有容積點數增減之狀況,則重新核計獎勵值。其餘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建築基地未開發前環境改善容積獎勵案」辨理。 |
44 | (二)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45 | 依104年10月27日府都設字第10438880300號函說明第三條,有關本案涉及公有人行道認養事宜,請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意見承承諾認養期限為10年,後續倘前揭單位有相關意見時,仍請自己配合辦理。 |
46 | 依104年12月8日府都新字第10431799502號函說明第四條,因本案申請△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繳交保證金50%,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納剩餘50%(合計新台幣23,367,898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 ,保證金無息退還。 |
47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8 | 依104年12月8日府都新字第10431799502號函說明第六條,有關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及捐贈計畫道路用地,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闢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相關事宜。另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請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妥認養相關事宜。 |
49 | 依104年12月8日府都新字第10431799502號函說明第七條,實施者應確實按本案104年10月27日府都設字第10438880300號都市設計核定函及旨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事項及承諾約定及104年7月13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208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其餘涉及建管法令部分,仍請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如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
50 | 依都更報告書決議,實施者依103年11月10日公告之「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提列綠建築管理維護費用,且不得納入本案共同負擔費用提列;另請實施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繳交容積獎勵乘以本案銷售淨利之保證金,並承諾於建照申報開工前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
51 | 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候選綠建築證書。 |
52 | 同意本案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更新單元範圍內現有巷道(辛亥路七段5巷1弄),免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 |
53 | 結構專業技師:《承錨結構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莊國榮》結構工程技師。 |
5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55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6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4拆字第0141號拆除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