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4》年《6》月《29》日(法令適用日期:104年6月29日)。 |
2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5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8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9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0 | 引用(基地內)72使字第303號使用執照、69建(士林)字第0043號建造執照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檢附前開建築執照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全卷影本,由設計人、結構專業技師依報告內容規劃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應注意事項簽證負責。 |
1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2 | 建築地點:士林區天祿里。 |
13 | 依臺北市政府104年8月25日府文化資源字第10431775700號︰ |
14 | 一、(1)計畫內容應併入工程相關文件規範內據以執行,且督導現場工員落實各工作要項暨保護、維管等措施。(2)各樹保工作要項施作前三天請通知本府文化局、俾利當日派員查察現場施作狀況。(3)計畫內容各工作要項均應拍照紀錄,且交由設計單位簽證負責,於各該工項之執行期程完成後2週內,陳送施工要項紀錄(如附件)至該局審核。 |
15 | 二、本案計畫執行期間內,該局將不定期抽查,若有未依計畫內容施作者,將依相關定裁處。 |
16 | 實設空地《17407.7》平方公尺。 |
17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8 | 結構專業技師:《一方工程顧問公司》,技師:《馬一龍》結構技師。 |
19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20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1 | 昇降機《1》部。 |
2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