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2》年《6》月《17》日(法令適用日期:102年6月17日)。 |
2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4 | 昇降機《4》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7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1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3年10月30日》府都設字第《10337707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2 | 建築地點:北投區奇岩里。 |
13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 府都綜字第10339736600號函核備自本市信義區永春段一小段623地號、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303地號、大同區橋北段二小段169、170、171地號、士林區光華段四小段665、666、669、669–1地號、士林三玉段五小段783地號、萬華區福星段三小段4地號、南港區南港段四小段402、404地號(以上均為部分)、信義區祥和段二小段457地號、大同區文昌段一小段186地號(以上均全部)等15筆土地移入容積共1883.04平方公尺。 |
14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7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167.29立方公尺。 |
1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1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 |
22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3 | 實設空地《1535.37》平方公尺。 |
2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7 |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28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9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30 |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03年10月9日一○三工震字第四七○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1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2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82.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3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7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38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39 | 依本府103年10月31日府都設字第10337770700號函,將以下事項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40 | (一)都市計畫指定留設東側5公尺帶狀開放空間、北側及南側各2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供公眾使用空間(447.75平方公尺)、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
41 | (二)容積移轉環境補償措施如下,開放間部份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 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
42 | (三)基地西側挑高二層樓頂蓋式開放空間,計182.8平方公尺。2、基地自法定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增加退縮無遮簷開放空間,計629.17平方公尺。3、本案綠建築分級評估承諾取得「銀級」,應於建造執照放樣勘驗前取得綠建築級銀以上候選證書。 |
43 | (四)本案容移量為29.98%,設計方案應符合綠建築標章銀級、2項環境貢獻項目(二氣化碳減量指標0.66、綠覆率106.99%)、建築挑空及開挖規範(挑高7.87公尺及開挖率53.94%)。 |
44 | (五)依本區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除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制條例」規定留設法定汽、機車停車位外,其原法定機車停車位數二分之一之空間面積,應以規劃設置地面層自行車停車位替代。其地面層自行車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得以實牆圍蔽。6、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45 | 本案如為溫泉住宅,應將溫泉供應方式、種類、泉別、數量等資料充分揭露。 |
46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7 | 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黃立宗》結構工程技師。 |
4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簡進龍》大地工程技師。 |
49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0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