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1》年《02》月《10》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02月10日)。 |
2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昇降機《2》部。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8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1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1年8月30日》府都設字第《101364564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2 | 建築地點:文山區萬興里。 |
13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4 | 本案為99年1月1日起掛號申請之本府公有新建建築物工程案件,應於開工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
1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7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3立方公尺。 |
18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19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直轄市政府應負責審議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
20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21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2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3 | 實設空地《815100.4》平方公尺。 |
2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5 | 基地鄰近臺電高壓電線(指架空線路中心線兩側各35公尺或經臺電指定地區),應於建照工程放樣勘驗前將設計圖說送請臺電公司再行確認實際設計成果是否符合規定。 |
26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7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94、95、111、112地號等5筆及文山區政大段五小段27、29、30、32、33、34、35、36、37、39、40、41、42、43、44、45、46、49、50、51、52、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9、71、72、73、74、75、76、77、78、79、80、81等共47筆合計52筆地號),仍請儘速取得。 |
28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01年12月26日府授工地字第《1013346670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 |
29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30 | 本案經本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建造)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本局103年2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365799200號函)。 |
31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32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於開工前檢附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36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7 | 第《1、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13.8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9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0 | 適用水土保持計畫範圍,經本府101年12月26日府授工地字第(10133466700)號函完成水土保持審議程序。 |
41 | 一、為圍護坡地安全,依據本府工務局90年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003100號函示,人工邊坡須委由專業技交代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請貴局於建築執照注意事項加註,請領使照圖說一併標示,於建築產權移交時列入。另施工流程部分,為避免坡地長期裸露,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請以二樓樓板勘驗前施作完成為原則,並納入施工計畫中檢討。 |
42 | 二、施工期間應加強樹木保護或移植。計畫範圍內既有水土保持設施,如經水土保持義務人「校區水土保持設施總檢討及改善規畫構想書」調查有維護改善之需求,應優先執行,並於水土保持計畫完工前完成。 |
43 | 三、旨揭水土保持計畫如因開發區位、面積及水土保持設施位置、規模或結構體等有所變更,或施工中發現地型、地質與設計不符時,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44 | 依府都設字第10136456400號函:都市審議程序符合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准予備核。 |
45 | 摘要如下: |
46 | 一、有關上課教室於未來使用階段時,請建構可開窗達全自然通風的條件,並納入使用後續以達節能減碳功效。 |
47 | 二、有關貴校開放民家停車一節,請依本府99年12月27日「木柵二期重劃區及政治大學周邊地區整體規劃與改善計畫總結計畫書」,內容辦理。 |
48 | 三、本案後續請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且案內所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未來仍應依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為準。 |
49 | 四、有關公共藝術之設置,請依程序局向本府文化局申請辦理,本案水保設施與原核定水保計畫不符部分應於放樣勘驗前向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辦理變更設計完成。 |
50 | 結構專業技師:《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許浩展》結構工程技師。 |
51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魏新洵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技師:《魏新洵》水土保持技師。 |
5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技師。 |
53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泓發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劉國祥》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54 | 電機專業技師:長弘電機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高文賀》技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