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3》年《2》月《26》日(法令適用日期:103年2月26日)。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8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9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0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1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4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2 | 建築地點: 士林區後港里。 |
1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15 | 有關所在基地西北側臨陽明段四小段621–1地號之地籍圖與建築線指示圖不一致事宜,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案配合辦理修正,儘速取得。 |
16 | 實設空地《22233》平方公尺。 |
17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8 | 結構專業技師:《興萬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長秀》土木工程技師。 |
1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雷源嘉》土木技師。 |
20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21 | 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2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5》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5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承德路五段80號》由孫可為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