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1》年《5》月《29》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5月29日)。 |
2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4》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1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2.10.30》府都設字第《102385421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2 | 建築地點: 內湖區港墘里。 |
13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府都規字第10130621600號函核備自本市士林區蘭雅段一小段699—8地號(全部)、699—17地號(全部)、699—19地號(全部)等3筆地號移入容積共1935.51平方公尺, |
14 | 府都規字第10130930000號函核備自本市士林區福林段三小段767地號(部分)、海光段三小段15地號(部分)、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37地號(部分)等3筆地號移入容積共1621.29平方公尺, |
15 | 府都規字第101370564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安區仁愛段二小段37地號(部分), |
16 | 府都新字第101306809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迪化段三小段467地號(全部)、468地號(全部)、469地號(全部)等3筆地號移入容積共115.33平方公尺, |
17 | 府都新字第102303288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162地號(全部)、163地號(全部)、163—1地號(全部)等3筆地號移入容積共121.17平方公尺, |
18 | 府都新字第10230328801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569地號(全部)、570地號(全部)等2筆地號移入容積共106.97平方公尺, |
19 | 府都新字第102309152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二小段861地號(全部)、861—1地號(全部)、862地號(全部)等3筆地號移入容積共22.81平方公尺, |
20 | 府都新字第10230328802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迪化段二小段197地號(全部)、197—1地號(全部)、197—2地號(全部)、198地號(全部)等4筆地號移入容積共90.13平方公尺, |
21 | 府都新字第102310338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264地號(全部)、264—1地號(全部)、265地號(全部)等3筆地號移入容積共461.64平方公尺。 |
22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23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8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49.82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7.77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9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0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且起造人須另行切結:「如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繳納之保證金同意主管機關沒入。」。 |
31 | 實設空地《1384.7》平方公尺。 |
32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3 | 起造人切結:「確實作策略性產業、金融保險業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並應於廣告銷售時,於樣品屋、銷售傳單之明顯處加註或相關傳播媒體(如廣播或電視廣告等)加強說明建案之土地使用分區,且不得作住宅使用。 |
3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6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37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北土技字第1020000132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8 | 第《2~8》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74.5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0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1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2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4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4 | 依北市都發局102年10月30日府都設字第10238542100號函列管如下: |
45 | (一)都市計畫指定留設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供公眾使用空間(426.25平方公尺)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維護管理之責。 |
46 | (二)容積移轉環境回饋措施如下,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1.基地東側多退縮5.8公尺及南側多退縮7公尺開放空間,共計774.65平方公尺。2.本案地下1層至地下2層規畫之22部機車停車位及39部汽車停車位係屬開放公眾使用之車位,應24小時對外開放,並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住戶以外之公眾使用,後續停車管理維護計畫及費率應納入銷售合約及公寓大廈規約中載明。 |
47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8 | 結構專業技師:《戴雲發》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戴雲發》結構工程技師。 |
49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勤麒工程顧問公司,技師:《郝豐庭》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50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1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