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1》年《1》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01月19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2》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前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8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1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2 | 建築地點:大同區南芳里。 |
1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2年6月28日》北市都設字第《102346711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5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40立方公尺。 |
1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9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銜接面(水平銜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14.25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0.24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0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1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22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3 | 實設空地《249.54》平方公尺。 |
24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5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02年7月26日102工震字第314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0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31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32 | 依臺北市102年6月28日(府都設字第10234671100號)函︰ |
33 | a.本案現況建築物請以逐棟方式測繪現況,及整體拆除重建過程,作為歷史空間之保存資料,竣工前提報前開資料至本府都發局報備。 |
34 | b.有關民權西路292巷側現有建物小花台,請於拆除前及安裝前函知本府都發局現場會勘,經同意後方得施工,另安裝完成後須永久保存,不得任意移除。 |
35 | 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年6月25日(北市捷土字第10231948900號)函︰ |
36 | a.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之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37 | b.申請人於開工前必需完成鄰近建物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鄰事件發生,捷運局北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完成之調查報告辦理相關責任歸屬事宜。 |
38 | c.申請人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本局北區工程處及台北大眾捷運公司,並依此區工程處所需份數將施工計畫書(含監測計畫),送本局北區工程處審查,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按時提供予台北大眾捷運公司,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及北區工程處。 |
39 | d.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北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40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41 | 道路截角建築線與地籍線不符部份,於放樣勘驗前釐清。 |
42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3 | 結構專業技師:永興結構土木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楊慕忠》結構土木工程技師。 |
4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允揚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傅志偉》大地工程技師。 |
45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46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2拆字第0075號拆除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