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1》年《10》月《22》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10月22日)。 |
2 | 昇降機《1》部。 |
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4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5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0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2 | 建築地點: 士林區社子里。 |
1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4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92.0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8.0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5 |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10103(271)》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101年7月27日北市都建字第10163600900號函)。 |
16 | 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份),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8 | 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56.72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9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20 |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2》部停車位,代金新台幣《3443502》元,應於申領使照前至本市停車管理處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
21 | 第《5》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9.2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22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3 | 實設空地《69.63》平方公尺。 |
2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5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6 | 結構專業技師:《林木村》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林木村》建築師。 |
2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永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迺楨》技師。 |
2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29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71.8》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71.8平方公尺),共《》戶。拆除門牌:《》由林木村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0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