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1》年《10》月《03》日(法令適用日期:99年6月15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法令適用日期)。 |
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6 | 昇降機《4》部。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8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1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2 | 建築地點:中正區愛國里。 |
1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1年7月10日》府都設字第《101342355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4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1年10月4曰府都新字第10131598902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獎勵容積1523.78㎡(△F3︰485.33㎡,△F5︰1038.45㎡)。 |
15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1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3.5公尺(新建5樓及5樓以下)或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2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95.50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3 | 實設空地《483.9》平方公尺。 |
24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25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7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2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129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0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101年11月7日北土技字第1011219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1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2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34.7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3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8 | 臺北市捷運工程局︰101年10月23日北市捷土字第10133219700號函︰ |
39 | (1)於基地放樣前,通知本局中區工程處辦理現場會測。 |
40 | (2)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本局中區工程處及臺北捷運公司,並依本局中區工程處所需份數將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工程處審查;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按時提供予臺北捷運公司、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及中區工程處。 |
41 | (3)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之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42 | (4)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造前,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應向本局中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43 | 臺北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會辦內容說明表) |
44 | (1)建案完成後,臨延平南路退縮地已為法定騎樓,無法復植喬木。 |
45 | (2)配合喬木遷移斷根復原前置作業,請於開工前6個月,向本處辦理行道樹遷移申請。 |
46 |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101年7月10日府都設字第10134235500號函 |
47 | (1)建築物外圍四周需設置監視系統(尤以東、北兩側),另頂樓進出口須設置磁電感應系統或警報系統,且副控於大樓警衛管理空間,人員進出頂樓及屋突等空間,須先經保全系統確認,俾利管制及後續查案,前述監視系統設置內容,須經國安單位(總統府侍衛室、國家安全局)審查核定,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安裝及運轉。 |
48 | (2)本案工程進行開工時,進出人員管制措施及施工中臨總統府及總統官邸之面向,請以不透明之帆布遮蓋處理,請納入施工計畫書後送國安單位備查。 |
49 | (3)考量國安因素,施工高程達立面39公尺(安全高度)以上之樓層,請申請人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勘驗,並依現勘結果予以修正補強。 |
50 | (4)建築物外觀配合國安需求而採封閉式設計部分及監視設施,非經國安單位國安單位同意變更許可,不得擅自拆除及變更。 |
51 | (5)前揭說明(一)人員進出頂樓及屋突部分、(四)封閉式設計部分及監視設施,請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並確實遵守承諾事項,如有惡意欺瞞、誤導民眾或任意變更之情事,本府得廢止都審核備函。 |
52 | 本案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申請認可要點」第7點後段經同意保留建造執照廢止權,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審查」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評定核准後,始得申報開工程序,如未依規定辦理,該建造執照予以廢止。 |
53 | 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101年5月8日(101)勤進(發)字第00847號函及總統府侍衛室101年5月10日華總侍字第10100107970號函內容辦理。 |
5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55 | 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工程技師。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昆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黃騰輝》大地技師。 |
57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58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109.27》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109.27平方公尺),共《17》戶。拆除門牌:《中華路一段91巷4號,4—2號,4—3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95巷1—1號,3號,5號,5—1號,7號,9號,11號,13號及延平南路162號》由吳非士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