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9》年《5》月《20》日(法令適用日期:99年5月20日)。 |
2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57營字第254號,原使用執照:58使字第060號。 |
3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4 | 昇降機《1》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9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0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2 | 建築地點:文山區景仁里。 |
1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4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6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7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8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101.33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9 |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4》部停車位,代金新台幣《5053188》元,應於申領使照前至本市停車管理處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
20 | 第《5》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5.3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2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2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3 | 實設空地《83.79》平方公尺。 |
2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5 | 結構專業技師:《黃萬福》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黃萬福》土木技師。 |
2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智全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楊維和》大地技師。 |
27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28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97.02》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46.62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50.4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文山區溪口街66巷4號》由李承洋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29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