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12》月《18》日(法令適用日期:99年6月23日)。 |
2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82建字第0773號,原使用執照:83使字第0205號。 |
3 | 已領得拆除執照:97拆字第0117號拆除執照。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2》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10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實設空地《685.58》平方公尺。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99年9月21日》府都設字第《099361722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5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99年11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938411400號函,自本市中山區吉林段2小段507地號;大安區懷生段2小段234、254地號移入容積共840.37平方公尺,准予容積移轉。 |
16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8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2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2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橫越人行道下方之用戶排水管埋設深度需為23公分以上,並將圖說送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審核。 |
25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1.51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7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2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4221.88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0 | 本大樓增設公用停車位20部,位於地下二層,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24.09%),容積移轉增加樓地板面積840.37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67.5%),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2801.25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225%)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3941.62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316.59%。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9年11月18日北土技字第99119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2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19.3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3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5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8 | 結構專業技師:《超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福松》結構工程技師。 |
3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蔡政晟》大地工程技師。 |
40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41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5344.15》平方公尺(含有產權5392.71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47.44平方公尺),共《15》戶。拆除門牌:《臺北市朱崙街31號等15筆(詳地址門牌清冊)》由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4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