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9》年《7》月《30》日(法令適用日期:99年07月30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4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7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簡化程序以99年6月14日府都字第09933707100號函辦理完成。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2 | 實設空地《1034.07》平方公尺。 |
13 | 橫越人行道下方之用戶排水管埋設深度需為23公分以上,並將圖說送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審核。 |
14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00.98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5.39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5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6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且起造人須另行切結:「如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繳納之保證金同意主管機關沒入。」。 |
17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8 | 起造人切結:「確實作1~2樓金融保險業;3~8樓策略性產業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 |
19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0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21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2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5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7 | 行道樹遷移(因行道樹阻礙汽車出入口),應於放樣勘驗前將相關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審核。 |
28 | 結構專業技師:《楊永豐》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楊永豐》技師。 |
2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技師。 |
30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1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3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33 | 昇降機《3》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