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9》年《08》月《06》日(法令適用日期:99年08月06日)。 |
2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3》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9年8月24日》北市都設字第《099362979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1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2 | 實設空地《1650.5》平方公尺。 |
1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5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6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4.2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8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9 | 第《二~四層、六~七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138.0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2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2 | 擅自建造之構造物部分,於放樣勘驗前檢具結構安全鑑定報告。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5 | 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彥廷》結構工程技師。 |
2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股份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27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崇聖工程顧問有限股份公司,技師:《鄭鍚譯》冷凍空調技師。 |
2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29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