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9》年《02》月《05》日(法令適用日期:99年2月5日)。 |
2 | 已領得拆除執照:97拆字第0035號及97拆字第0047號拆除執照。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5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4》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10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實設空地《813.6》平方公尺。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99.02.05府都新字第099300829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二小段219等42筆地號移入容積共993.90平方公尺。 |
1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9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3.5公尺(新建5樓及5樓以下)或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20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1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距機場跑道西端中心之平行距離為2071.5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45.25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5.13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2 | 經本局《98.09.04》北市都建字第09863683800號函(編號:8952)及98.10.05北市都建字第09863705300號函(編號8972)召開2次畸零地調處會議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已併案切結:「於開工前如擬合併地284—1地號(保留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2》倍之價額讓售時(一次取得該筆土地),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25 | 本基地騎樓係住宅區騎樓,依本府工務局74.9.20北市工建字第48522號函辦理。 |
2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7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2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1148.32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0 | 本大樓增設公用停車位62部,位於地下1,2,3層,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930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52.96%),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4941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281.38%)及容積移轉獎勵樓地板面積993.9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56.6%)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6864.9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390.94%。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系統規劃及施工方法之審查,經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99.02.02(99)省結技(八)卿字第963號函准予通過;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2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6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6》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 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37 | 依99.3.23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箋見︰經起造人切結同意於本案建照施工期間配合花博辦理短期綠美化相關事宜。 |
38 | 結構專業技師:《楊永豐》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楊永豐》結構技師。 |
3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紘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蘇育瑞》大地工程技師。 |
40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549.68》平方公尺(含有產權384.54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65.14平方公尺),共《5》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大同區酒泉街43號,43號2樓,43號3樓,43號4樓,45號》由李兆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41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2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4建(大同)(蘭)字第031號,原使用執照:65使字118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