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5》月《15》日(法令適用日期: 年 月 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昇降機《11》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府環四》字第《09837189702》號公告審查認定有條件通過,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10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250立方公尺。 |
11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2 | 實設空地《1630.18》平方公尺。 |
1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5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16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17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18 | 基地內東側臨景文街現有巷應維持原狀長度33.5M,寬度3.5M~3.9M,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9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20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21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2 | 本大樓增設公用停車位199部,位於地下一至四層,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2985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70.4%),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23600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556.6%)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26585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627%。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九十八工震字第二七七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5 | A棟第《二》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67.0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2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7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9 | 土地複丈成果圖於放樣勘驗前檢附。 |
30 |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於開工前檢附核准函及書圖。 |
31 | 依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第二科:有關本基地申請建築執照案,本案無特殊列管事宜,惟日後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時,如發現具古蹟等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仍應文資法第29、30、50及9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
32 | 於申報開工前,將基地內所有喬木逐一測量後,再送文化局確認是否達本市受保護標準。 |
33 | 依台北市政府99年1月28日府授環(四)字第09930630600號函規定,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其預設施工日期。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辦理。 |
3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5 | 於申報開工前,有關本基地排水系統改道、污水下水道接管及鄰近捷運設施開挖安全性,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得申報開工。 |
36 | 應補充環境管理計畫之人力、任務規劃。 |
37 | 獎勵停車位之數量、管理方式、收費標準,及停車場出入口動線規劃應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並依98年10月21日北市交工規字第09830076400號函及98年11月5日北市停企字第09837888300號函辦理完成。 |
38 | 施工期間噪音監測應選擇施工尖峰期間進行,並訂定改善措施。 |
39 | 本案完工後各建築物外牆均不得設置廣告。 |
40 | 應訂定本基地及影響區域地表逕流改善措施。 |
41 | 施工圍籬應依本市建築管理處規定進行綠美化。 |
42 | 剩餘土石方處理應先洽本府工務局,確認本開發案剩餘土石方之土質及開挖時程確實不符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及社子島開發計畫填土使用需求後,始得委託其他土資場處理。 |
43 | 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村林》結構技師。 |
4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振東》技師。 |
45 | 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北市水技字第09832000800號》。 |
46 | 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 |
47 | 已領得拆除執照:97拆字第0028號拆除執照,98拆字第0099號拆除執照,99拆字第0009號拆除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