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6》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98年6月19日)。 |
2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4 | 昇降機《7》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98.7.1》府都設字第《098337825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台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2 | 實設空地《7026.53》平方公尺。 |
1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6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10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6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1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8 |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9802(247)》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已併案切結:「於申報開工前如擬合併地同地段180—1、180—2(部分)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2》倍之價額讓售時,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 |
19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0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21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2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5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7 | 本案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8—6、189—3及190—25地號等3筆土地,原屬85使字第0371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因重新檢討納入本案基地範圍,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85使字第0371號使用執照變更建築基地及併予拆除建物之變更使用執照程序。 |
28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9 | 結構專業技師:《統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鄭東旭》結構工程技師。 |
3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廣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黃台豐》應用地質技師。 |
31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396.54》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396.54平方公尺),共《》戶。拆除門牌:《》由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