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09》月《08》日(法令適用日期:98年9月8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簡化程序以98年7月27日府都設字第09833857900號函辦理完成,應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完成備查程序,如備查內容與建照圖說不符應依規定辦妥變更設計。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9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0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98(十五)會字第1271號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11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37.7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2 | 實設空地《750.75》平方公尺。 |
1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5 | 申請人於竣工勘驗前完成行道樹遷移事宜。 |
16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7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18 | 結構專業技師:《黃耀文》土木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黃耀文》結構工程技師。 |
1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20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1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2 | 昇降機《2》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