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7》年《8》月《6》日(法令適用日期:97年8月6日)。 |
2 | 昇降機《7》部。 |
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4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7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98.7.2》府都設字第《098335913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2 | 實設空地《3273.27》平方公尺。 |
13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53.17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2.5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4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5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7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9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 |
20 | 開放空間面積《2799.93》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2519.94》平方公尺。 |
21 | 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
22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3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4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98年7月3日九十八工震字第一四九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5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6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28.2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27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9 | 適用增列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且得依「變更台北市主要計劃商業區(通盤檢討)計劃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相關計算方式核算代金繳交,繳納回饋代金新台幣65,273,418元,領使用執照前繳交。 |
30 | 本案各層機電設備空間依法日後不得二次施工、加蓋違章建築或移作其他使用,倘有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情形應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部分,若未自行拆除,本府將強制拆除,並收取拆除違章建築費用。 |
31 | 依本區都市計畫規定,建物用途為商業使用,不得作為住宅用途。 |
32 | 本次申請建物用途為「商業使用」,請另於產權移轉時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都審核備。 |
33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4 | 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黃立宗》結構工程技師。 |
3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工程技師。 |
3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7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3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