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6》月《25》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昇降機《1》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1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2 | 實設空地《89.49》平方公尺。 |
13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4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144.93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5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6 | 結構專業技師:《高皇》結構土木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田乾隆》結構工程技師。 |
1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智全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楊維和》技師。 |
18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83.45》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54.5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8.87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北投區致遠一路一段78號》由江禎日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19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0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1工使字第274號(部分拆除)。 |
21 | 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