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1》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98年1月19日)。 |
2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5 | 昇降機《2》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7.11.28》府都設字第《097359260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1 | 本案為本府公有新建工程之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日常節能、水資源等項指標,並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字號:CGB1685,其有效期限為98年3月至101年3月,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 |
12 | 實設空地《44435.42》平方公尺。 |
13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225立方公尺。 |
14 | 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上開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放樣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 |
15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16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17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1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22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5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6 | 結構專業技師:《黃耀文》土木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黃耀文》結構工程技師。 |
2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永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迺楨》技師。 |
28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高昇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楊百經》技師。 |
29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559.43》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273.77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85.66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由王慶樽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0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