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02》月《26》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6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簡化程序以本府97年10月02日府都設字第09734661500號函辦理完成,應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完成備查程序,如備查內容與建照圖說不符應依規定辦妥變更設計。 |
7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8.4立方公尺。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2 | 實設空地《573.45》平方公尺。 |
13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8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6.2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5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6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24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7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18 | 第《2~5》層室外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各層《3.06》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9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1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2 | 結構專業技師:《科技》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李英傑》結構技師。 |
2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吉林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賴尚賢》土木工程技師。 |
24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5.32》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5.32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由王輝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25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6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27 | 昇降機《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