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7》年《1》月《30》日(法令適用日期:97年1月30日)。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3 | 昇降機《1》部。 |
4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5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6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2 | 實設空地《204.31》平方公尺。 |
13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8公尺,放樣勘驗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計畫道路興闢後,應邀集本府各單位辦理竣工會勘。 |
14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 |
15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57.46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2.39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7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2 | 本案依北市工養下字第09562352500號函辦理︰以先建後拆方式施作,惟如爾後施工涉及變更設計,仍請依程序再送水利處審查,並於施工完成後通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水利處至現場會勘,以利後續接管維護。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本案地內路燈應於放樣勘驗前應經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審查及遷移完成。 |
25 | 本案應依「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第2條第9款之規定,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並邀集鄰近住戶與會。 |
26 | 本案地區排洪設計應委託專業機構審查,並於放樣勘驗前辦理完成。(專業機構依「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第四條規定。) |
27 | 機房不得違規使用,且不得以室內裝修程序予以拆除。 |
28 | 結構專業技師:《精業》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謝榮修》結構工程技師。 |
29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酈寶成》水土保持技師。 |
3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31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3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