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7》年《02》月《27》日(法令適用日期:97年02月27日)。 |
2 | 昇降機《4》部。 |
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4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7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7年8月8日》府都設字第《097337608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2 | 實設空地《3020.39》平方公尺。 |
13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4.1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4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6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7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97年8月4日九十七工震字第19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19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1 | 本案設置「光纖網路」及「雨水回收系統」請納入後續銷售契約及建築管理公約敘明。 |
22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3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4 | 結構專業技師:《超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福松》結構技師。 |
2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銘閔》大地工程技師。 |
2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7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2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