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7》年《7》月《2》日(法令適用日期:97年7月2日)。 |
2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97年6月26日》府都設字第《097329365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9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進場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73.78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23.10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1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2 | 實設空地《502.37》平方公尺。 |
13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4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5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16 | 第《1~5》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83》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0 | 本案各層機電設備空間日後不得二次施工、加蓋違章建築或移作其他使用,倘有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情形應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部分,並自行負擔違章建築拆除費用及恢復原合法使用。此項規定應於銷售契約註明,並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事項,以避免未來住戶產生產權糾紛。 |
21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2 | 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村林》土木工程技師。 |
2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工程技師。 |
24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傑昇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張滌淞》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25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到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隨案檢附空調簽證技師簽證書圖。 |
26 | 昇降機《1》部。 |
2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