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6》年《4》月《20》日。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3 | 昇降機《2》部。 |
4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5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7年2月5日》府都設字第《097303001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8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96年1月25日北市府都新字第095311260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二小段551,552,552-1等地號移入容積共1036.79平方公尺。 |
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2 | 實設空地《1365.66》平方公尺。 |
13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4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3693公尺(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2.32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9.73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6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7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8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19 | 第《1樓夾》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681.44》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2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2 | 本案送出基地應確實依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核備事項辦理,否則本府得撤銷容積移轉許可並副知本市建築管理處不予核發或撤銷有關接受基地移轉容積部分之使用執照。並請送出基地所有權人自本許可函發文日起,每季提報實際工程進度送本市都市更新處備查,同時接受基地申請人亦應自行注意送出基地之工程進度,以保權益。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依府都設字第09730300100號函︰ |
25 | (1)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外掛式設備及鐵窗。 |
26 | (2)未來所有權人及相關使用人應於基地內自行滿足停車需求而不應要求開放基地路邊開放停車或裝卸貨。 |
27 | (3)本案未來裝卸貨應在基地內部空間完成作業,禁止在基地外裝卸貨以免影響外部交通。 |
28 | (4)本案機械房僅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2項規定之機電設備使用,不得作其他使用等列管事項。 |
29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0 | 結構專業技師:《永安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吳志強》結構技師。 |
3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魏智明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魏智明》技師。 |
32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建志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林建志》技師。 |
3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4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到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隨案檢附空調簽證技師簽證書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