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12》月《5》日(法令適用日期:95年12月5日)。 |
2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4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產業發展局96.10.26府產字坡字第《0963363250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建設局備查。 |
5 | 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 |
6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7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8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9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0 | 實設空地《1591804.93》平方公尺。 |
11 | 結構專業技師:《安泰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蔡仲超》結構技師。 |
12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弘郁技師事務所,技師:《洪祈存》技師。 |
1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大宇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張世松》技師。 |
1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5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1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7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