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12》月《1》日,本案雙連段3小段640—6地號法令適用日期為96年5月18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9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5.4864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0.541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0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1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2 | 實設空地《84.99》平方公尺。 |
13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1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5 | 本案未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16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7 | 本大樓增設公用停車位10部,位於地下四層,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90㎡(核計容積率為32.84%),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1534.4㎡(法定容積率為560%)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1624.4㎡,允建容積率為592.84%。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8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後附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19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20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96年6月29日(96)北結師卿(九)字第096051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96年6月29日(96)北結師卿(九)字第《0960515》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5 | 機電設備空間不得以室內裝修程序予以拆除。 |
26 | 基地車道前方人行道上之行道樹,請於放樣勘驗前取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同意遷移之許可。 |
27 | 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北市工衛營字第09631142300號函列管︰ |
28 | 一、本案既有污水管渠圖僅供參考,其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實物為準,開挖至既有污水管渠附近仍請先行試挖並請於施工時妥為保護本處管線設施,若需管線遷移,請於污水排水圖送審時再現場會勘協調。 |
29 | 二、於工程施工時,完成後均須維持原有排水功能,未經同意施工期間不得損害現有污水下水道系統,否則依法究辦。 |
30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1 | 結構專業技師:《永安》技師事務所,技師:《吳志強》結構技師。 |
3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技師。 |
33 | 已領得拆除執照:95拆字第0149號拆除執照。 |
3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35 | 昇降機《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