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05》月《16》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2》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8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2 | 實設空地《156.84》平方公尺。 |
1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4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5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59.98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5.874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6 | 本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者)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17 | 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1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9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2902.64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分)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1 | 增設公共停車位《30》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450㎡(核計容積率為92.78%),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3055.5㎡(法定容積率為630%)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3505.5㎡,允建容積率為722.78%。 |
22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5 | 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二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使用,不涉及回饋。 |
2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96年3月8日(96)省土技字第1332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0 | 本案放樣勘驗前補附本案土地複丈成果圖。 |
31 | 本建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淨高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後附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 |
32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33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述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34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5 | 結構專業技師:《張耀南》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張耀南》結構工程技師。 |
3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工程技師。 |
3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5274.48》平方公尺(含有產權5236.05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8.43平方公尺),共《12》戶。拆除門牌:《長安東路二段166號》由蕭家福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9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9.中山.長安.0007,原使用執照:071使字115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