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6》年《1》月《19》日。 |
2 | 昇降機《1》部。 |
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4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5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簡化程序以96年3月1日府都設字第09630755400號函辦理完成,應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完成備查程序,如備查內容與建照圖說不符應依規定辦妥變更設計。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2 | 實設空地《366.62》平方公尺。 |
13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1:7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84.06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3.18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4 | 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 |
1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6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及放樣勘驗前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及廢棄物流向。 |
17 | 本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者)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1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9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5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6 | 基地內貨櫃屋應於放樣勘驗前移除。 |
27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8 | 結構專業技師:《永大》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鐘銘輝》結構技師。 |
2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環亞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羅弘樹》大地技師。 |
30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1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3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