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6》年《1》月《8》日。 |
2 | 昇降機《1》部。 |
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4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9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31.9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0 | 本案未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11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2 | 實設空地《177.75》平方公尺。 |
13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6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7 | 原領有之82建字第068號建照工程因擅自施工造成鄰房損害(重慶北路2段57號巷11號、11—1號、17號)列管在案。(83.1.6北市工建字第38089號)。 |
18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9 | 結構專業技師:《駱榮祥》技師事務所,技師:《駱榮祥》結構技師。 |
2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權,技師:《侯海樹》技師。 |
21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82建字第068號。 |
2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