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4》月《20》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95.6.14》北市府都設字第《095783982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 |
10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50.6097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7.44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1 | (非屬拆除執照或拆併建造執照者)本案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往「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2 | 實設空地《260》平方公尺。 |
13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4 | 第《8》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2.5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5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0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1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2 | 結構專業技師:《精業》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謝榮修》結構技師。 |
2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鄭兆鴻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鄭兆鴻》土木技師。 |
2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5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6 | 昇降機《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