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6》月《2》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書面審查)簡化程序以95.06.19府都設字第09533027900號函辦理完成,應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完成備查程序,如備查內容與建照圖說不符應依規定辦妥變更設計。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7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進場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57.34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25.1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8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9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35.3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2 | 實設空地《1229.90》平方公尺。 |
1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5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6 | 本案大樓內機械室不得變更隔間及違規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待。 |
17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8 | 結構專業技師:《欣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唐宏文》土木工程技師。 |
1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20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1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2 | 昇降機《2》部。 |
23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