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6》月《19》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昇降機《2》部。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8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9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1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2 | 實設空地《656.01》平方公尺。 |
1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5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養工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新建6樓及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16 | 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養工處審查核可。 |
17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8 | 基地內(108地號)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9 | 本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工程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拆除執照<含拆併建造執照>)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20 | 本案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應依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辦理,並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取得本府環保局解除列管之相關證明或文件。 |
21 | (屬拆除執照或拆併建造執照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所產生之營建廢棄物(屬B5類數量約459立方公尺/噸)。 |
22 | 於申報開工前應將營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往本府環保局(屬B8類或其他事業廢棄物者)或「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屬B5類者)審查完成,並依規定至環保署網站或營建署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惟本案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或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仍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往「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6 | 增設公共停車位《22》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222平方公尺,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7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8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9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1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設計圖說應經水利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32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3 | 本案基地內電線桿應於開工前遷移完成。 |
3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5 | 結構專業技師:《施宗良》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施宗良》土木工程技師。 |
3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吉林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賴尚賢》土木工程技師。 |
3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99.285》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00.56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98.725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297巷19號》。 |
3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9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