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3》月《17》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昇降機《1》部。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2 | 實設空地《150.91》平方公尺。 |
13 | 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用戶排水設備位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
14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 |
1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6 | 第《7》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55.5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8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9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1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2 | 本案申請用途為住宿類(H類)住宅,非屬於溫泉住宅。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5 | 結構專業技師:《黃錫平》技師事務所,技師:《黃錫平》土木技師。 |
2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鄭豫謹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鄭豫謹》大地技師。 |
2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7.10》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7.10》平方公尺),共《2》戶。 |
2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9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